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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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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和途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跨类保护”的原则,在审查中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方式。

    2、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途径:

(1)在商标异议申请或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3)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联合工商部门向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二、驰名商标可以享有的特殊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即前述两项)、第15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第16条(禁不住止滥用地理标志)、第31条(禁止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三、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所需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例如,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排序情况、质量证明材料或者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管理证明材料(要求:行业排序要明确,出具机关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具有公信力、权威性的行业机构);有关该商标商品广告载体的知名度、媒体报道频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等;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例如,有关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官方档案(要求:主要包括申请商标在国内、港澳台地区、国外的注册情况);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例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要求:媒体方式、媒体名称以及在全国性电视媒体时段分布应明确;应有广告投入具体数额,包括各年度广告投入总数额以及全国性媒体与地方性媒体数额分配应齐全、明确,并应有相应的广告合同或协议书);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


    例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官方记录;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要求: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材料应齐全;上述指标数定、逻辑关系前后应保持一致);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以请求认定的商标必须满足以上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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