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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标代理可以挽回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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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代理中,经常提及机会利益的丧失,机会利益丧失理论是指如果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受害人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那么受害人有权就丧失的机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目前我国法律下并未对机会利益的赔偿作出规定,但是可以考虑在商标代理领域适当地引入机会利益丧失的赔偿责任机制。那么湖北商标代理可以挽回哪些损失呢?

1.直接损失

这里的直接损失即是指现有的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从合同责任的角度看,是由于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契约相对方的现有财产减损、灭失。直接损失相对于间接损失的特点就是其具有确定性,即仅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直接损失一般较为容易确定,并且从赔偿范围上来看,直接损失的赔偿是使得受害人达到合同订立以前或权利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应当赔偿委托人为重新获得该商标或具有相同作用和价值的商标而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

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有学者将其称为“预期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对于间接损失的定义学界存在争议。而从合同法角度看,间接损失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导致受损方丧失的应得收益”。我国《合同法》也对其进行了定义“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较间接损失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的概念可以发现不乏相同之处,都是对未来较为确定的可得利益的损害。

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以充分恢复受到侵害的权利为主要的功能,而以赔偿损失是常见的方式。在湖北商标代理实践中,法院常常倾向于仅支持受害人要求商标代理人赔偿其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是仅仅赔偿直接损失常常不足以充分补偿委托人以及相关第三人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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