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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北商标资讯第55期-“固干达”商标异议案


【案情简介】35943931号“固干达”商标于2019年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胶”等商品上。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后简称科达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据了解,科达公司是我国石材胶粘剂行业的领军企业,主营云石胶等云石护理建筑材料,旗下“固易达”牌云石胶等产品自2009年推出至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在先注册第1类“固易达”商标。而被异议人崔建磊此前就曾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注册过与被异议商标标样一致的第14509040号“固干达”商标,但被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与科达公司在先注册商标“固易达”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已被无效宣告,此次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针对相同商标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二次申请(被异议人前后两次申请“固干达”商标信息见下表);此外,被异议人还曾反复两次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注册“固事达”商标,并模仿科达公司驰名商标“大力士”、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申请“耐力士”商标,但均被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


 

商标

商标号

类别

申请日

申请人

商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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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争议商标

14509040

1

2014-05-04

崔建磊

硅胶,填漏剂,有机硅树脂,硅酮,工业用粘合剂,冶金粘合剂,修补破碎物品的粘合剂,固化剂,粘胶液,聚氨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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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

35943931

1

2019-01-15

崔建磊

工业用预混合的黏性泡沫粘合剂,地板、天花板和墙砖用粘合剂,建筑业用粘合剂,涂层和密封用工业粘合剂,硅胶,硅酮,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胶,工业用聚氨酯胶粘剂

结合科达公司及被异议人情况,我司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1.被异议人多次针对科达公司商标恶意仿注,甚至反复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2.被异议商标“固干达”与科达公司“固易达”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科达公司在先注册商标“固易达”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科达公司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要点】

根据目前的商标审查规则及我司此前代理经验分析,他人就相同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重复申请,即使已有在先生效裁文认定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他人重复申请的商标依然会通过初审公告,甚至在异议程序中也较难直接不予注册,需要通过后续无效宣告甚至诉讼才能获得支持。但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考量了被异议人此前注册的相同商标已被科达公司无效宣告的情况,而直接在异议阶段对我司主张予以支持,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种存在反复申请的审理思路发生了正面变化,这对权利人维权也将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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